自1993年形成了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两套所得税制度。其后,就在着手进行“两法”合并立法的调研工作。由于各方利益不同,“两法”合并立法的进程缓慢,
  
  ·2004年12月7日,财政部宣布,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是2005年的税制改革4大工作重点之一,一场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辩论随即展开。
  
  ·2005年1月6日,54家在华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报告,要求“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 ” 。
  
  ·2005年1月12日,“2005 年全国财政学会年会”,“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,现在时机已经成熟,
  
  ·2005年1月16日,在“大陆经济形势报告会 ”上,大陆财政部解释了两税合一草案的主要内容。
  
  ·2005年1月17日,在“大陆经济形势报告会”上,商务部着力强调了外资企业对大陆经济的重要拉动作用。
  
  ·2005年1月24日,两会尚未召开之际,来自商务部外资研究院的消息称,“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方案将不会在今年审议,所以明年不可能实施。”
  
  ·2005年7月12日,商务部提出,现阶段大陆相对劳动力成本在上升,资源又短缺,在没有相对稳定的、可靠的替代政策的情况下,应该继续保持吸收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。
  
  ·2005年11月16日,财政部表态是,“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草案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。”
  
  ·2006 年 3月的全国政协会议上,政协提案组将《关于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提案》列为本次政协会的一号提案。
  
  一,两税并轨的原因。
  
  1,税务公平,市面上流行的税负测算结果为内疚23%,外资11%,宁波,大连,14个开放城市外资24%,内资33%,90%以上的外企开立在特区,开放城市,开发区,受到了许多隐形优惠政策。
  
  2,“二免三减半”,之外,外资多享有5年减半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,最低的所得税负测算结果是10%。
  
  3,返程投资,仅仅因资金来源的不同,就可以轻易享受到如此的优惠,于是返程投资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。实施新税法的一条重要理由是堵塞税收漏洞。进入大陆最大的外商投资者来自香港和台湾地区,以及一些英联邦岛国。并不是邓小平理论中的先进技术,高科技企业,一些大陆企业将自己的盈利绕道这些地区进入到大陆进行再投资,以期缴纳较少的企业所得税而从中牟利。“新税法实施后,这种迂回投资不再,这样行为也许将毫无意义。”
  
  4,外资盈利之日起,企业利润再投资的,可退税40%。
  
  5,税前扣除标准不一,外个员工工资可以全额税前扣除,而内资则不可以,
  
  6,相关制度形式上的差异化,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》,是法律,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,如要变更,必先上报国务院,然后交由大人审议。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。我们国家就三部真正的法,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,第二个就是个人所得税法,去年修订的,第三部到目前有效的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,剩下的都是条例、办法,包括我们现在执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,包括细则
  
  7,大陆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“双轨制”模式,在施行之初对大陆吸引外资起到了积极作用,但是并没有给大陆并没有吸引多少高科技企业,给大陆只是一个加工厂,甚至于是垃圾处理站,
  
  二,时机,
  
  凡事,顺天时,借地利,得人和,才能毕其功于一役,缺一不可,法律的修改非同儿戏,所得税改革呼声已久,大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数年,”国民待遇原则“要求公平税制,大陆经济发展势头良好,全球经济热点在大陆形成,可以消除税制改革的不适反应。
  
  三,税制改革的原则。
  
  1,简化税制,这一项目我给出90分,简化税制不是简单税制,大陆在这一方面特别积极支持,远离了右倾,避免了左      倾,真正开始走向法治道路。
  
  2,拓展税基,这一项目我给出80分,燃油税,遗产税等诸多税种,至少应该象征性地开征,传递一个法治的信号。
  
  3,降低税率,这一项目我给出70分,虽然小温上台后一反常态,大幅度降税,但是大陆的税负依然不低,特别是小型    企业的间接税负。
  
  4,严格征管,这一项目我给出60分,如何执行不打折,如何让中南海的政策天天都出得了中南海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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