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3岁的女子黄某,原为随州某保险公司会计。2009年6月,她与做炒股咨询分析的林某在网上相识。
经林某指点,黄某4万多的股本2个月获利2万余元。为此,黄某对林某十分信任,并结为干姐弟。
2009年10月,林某说要和朋友开电器商场,邀黄某合伙。黄某表示其个人无资金可投,林让她挪用公司公款,赚钱之后还上。
2010年2月至10月,黄某共挪用资金19笔共71.3万元给林某。期间,林某向黄某银行账户归还4笔23万元,尚有48.3万元资金不能归还。
2010年11月底,黄某见挪用资金不能归还,多次向林某催要。林某称现无资金还款,提议用银行假印章、伪造假进账单套取现金,黄某表示同意。
印章刻好后,黄某用两枚假银行印章伪造了8份银行进账单,套取自己经手的公司保险费142.6万余元,又截留自己经手的保险费4.95万元,共计147.55万余元。除归还之前挪用的48.3万元外,还向林某及其指定的账户汇入4万元。此后,黄某又3次向林某指定账户汇款107万元。至案发,林某未能归还。
今年2月4日,黄某向福建仙游警方投案。经查,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4日期间,黄某欠缴保险公司保险费158.69万余元。
法院认为,黄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受林的唆使而挪用本单位资金交给被告人林使用,数额巨大,侵犯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权、收益权,黄、林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。鉴于林某亲属愿意代为退经济损失68.3万元,黄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,其亲属已代为退赔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15万元,剩余37.6万余元,林某的亲属已与保险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协议,取得了保险公司的谅解,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